信息公开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高校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信息   >   学校章程及制度   >   正文
皖 西 学 院 文 件_中国体育竞彩网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是承担校园秩序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秩序的管理和维护。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校园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本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门卫值勤人员依据本规定,对出入学校大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本校师生员工,凭证卡及机动车辆核录信息出入校门;常驻学校的外单位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校内商户,凭保卫处发放的临时人员出入证件及核录的机动车信息出入校门;所有外来非本校人员及车辆进校,应主动接受和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经门卫登记许可后方可入校。

第五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或采访活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单位(含团体)来校开展文化活动,其组织或接待单位(部门)须提前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校外个人来校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门卫值班室登记,经与接待单位联系审核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八条 所有经同意入校的人员,须按照门卫要求,有序进入校门,不得违反进出校门规定的方向逆行出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门口长时间逗留、聚集和寻衅滋事,不得干扰门卫值勤人员的正常执勤。学校安全保卫处应对扰乱门卫秩序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所有进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要减速慢行,并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车距,严格按照“一车一杆”通行,禁止抢道、加队或在道闸系统前无故滞留;严禁行人及电动车、三轮车、自行车等小型代步工具从机动车道闸通道通行;严禁机动车“抢杆通行”,如因此造成道闸系统设备损坏,一切损失由肇事者赔偿。

第十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携带大宗物品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所在单位开具的出门证明并认真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门卫查验,否则不予放行。晚22:30后出校门的机动车辆,必须经门卫严格登记后方可离开。

第三章 校园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经安全保卫处将车辆牌照录入智能门禁系统,并服从门卫管理。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十二条 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持有效证件并说明进校事由,经门卫登记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抢险车、邮电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要主动说明情况方可进入。施工、后勤、生活服务车辆等需进入校园的,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指定时间及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学校设定的交通标识标线文明行驶,禁止鸣号(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除外),主动避让行人,限速每小时20公里。

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自行车必须在学校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阻碍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 学校禁止外来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安全保卫处同意方可停放。所有在校园停放过夜的车辆,车辆及所载物品的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校外出租车、营运三轮车、老年代步车及无牌无证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须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无证或酒后驾车,严禁练习驾驶机动车,严禁飙车。

第四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二十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并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安全保卫处有权阻止任何干扰与破坏言行,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传销、邪教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组织各类宗教活动;不得传播、转载、贩卖、收看非法书刊和影像制品等。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广告、标语和宣传品。安全保卫处有权制止、清除和收缴违章广告、传单、横幅等。

第二十三条 告示、通知、宣传品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方;校园内严禁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校园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枪支、弹药或匕首等管制器具;严禁携带、私自收藏和使用各类易燃、易爆及化学剧毒品等危险品;严禁燃放鞭炮。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携带宠物进入校园,门卫有权对此行为采取限制、制止措施,并可限令其离开校园;校园内禁止饲养宠物。

第二十六条 严格学生宿舍楼门卫制度,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学生宿舍未经批准不得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熄灯后不得在宿舍楼内及其周边高声喧哗,不得进行吹拉弹唱、播放音乐等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学生宿舍内严禁明火,禁止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做饭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七条 凡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或宣传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携带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批手续到学校安全保卫处登记备案后,在学校指定的地点与时间进行。

第二十八条 校园各经营单位应与对口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治安安全责任书》,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对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予以停业整顿或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十九条 校外人员未经批准或合法取得校内居住资格,不得在校园内居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免费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员居住使用。

第五章 校园大型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活动,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处室、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我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图书馆、教室等室内外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活动;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专题报告会、就业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招生咨询、新生报到;

(六)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校外)在校园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提交安全许可申请,做好各项安全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对主管的场所、场地加强管理,未经学校审批,不得私自租借场地给校外组织或个人使用。

第六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来人员主要指来校工作、学习的非本校师生员工,如合作企业方驻校人员、校内服务企业方员工、非全日制学员及参训学员等。

第三十四条 外来人员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或部门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外来人员的审查,对外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教育。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部门须将务工人员的名册及个人信息报学校安全保卫处备案,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临时出入校门证件,限定使用时间、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外来人员拒不办理相关手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规定,拒不接受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赔偿损失外,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招收、使用、接纳的外来人员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或备案,造成后果的,除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外,还将追究用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勇于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积极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稳定并做出贡献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和教育仍不改正的校内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校安全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单位或个人,由学校安全保卫处报请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